公益图书馆章程
公益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xx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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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xx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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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