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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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估机构」接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口交易 口 转籍 口 拍卖 口 置换 口 抵押 口 担保 口 咨询 口 司法裁决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 日;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
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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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旧机动车评估委托书第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贸源[2001]234号」等;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四」评定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参数资料:
技术鉴定资料:
其他资料;
八、评估方法
口重置成本法 口 现行市价法 口 收益现值法 口 其他
注:口 其他”系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评估值,比较少用。
计算过程如下: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格 元,金额大写: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注:特别事项说明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认为需要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问题。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公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三、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证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旧机动车照片「要求外观清晰,车辆牌照能够辨认」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签字、盖章」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